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政策


  • 2021
  • 03/10
  • 08:00
  •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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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惠政策

01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 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 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 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 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 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 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 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 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02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 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 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03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 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含)以上;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04

北京市招用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北京市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 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7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19〕523 号)

05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 招用由北京市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 年的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社会保险补贴以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 养老保险补贴 20%,医疗保险补贴 10%,失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 补贴,以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享受条件】 1、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2、招用由北京市 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退役士兵;3、依法签订一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 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的工资。

【政策依据】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京 人社就发﹝2012﹞308 号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 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人社就发〔2016〕264 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 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9〕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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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成为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2010年4月,三亚学院顺势战略性建设国际旅游学院,同年9月开始招生。历时4年的建设与跨越式发展,2014年1月,国际旅游学院正式更名为国际酒店管理学院。作为海南省旅游发展规划新型智库建设,国际酒店管理学院下设酒店管理专业和旅游管理(国际旅游管理)专业,现有在校生1433人,其中,酒店管理专业作为学校重点培育特色专业。学院教学与科研并举并重,下辖省级研究基地即海南度假酒店和住宿业研究基地和海南国际旅游岛文献资料中心。在三亚学院的发展被列入省市共建十三五战略规划的大好形势下,国际酒店管理学院积极探索建设具有国际化办学视野、国际化育人特色的品牌学院,以精确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应用型酒店管理和旅游管理高级管理人才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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