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通过实施系列财政补助政策,从各个方面全力支持做好广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
一、支持创业方面
(一)大力扶持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
一是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奖补。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二是完成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入驻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县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期间除可享受各项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外,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重点群体给予创业扶持补贴。
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二、支持就业方面
(一)对主导产业企业开发新就业岗位给予社保补贴。
明确各设区市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吸纳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是自治区内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
二是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其中,吸纳就业10人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按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30人(含)以上的,按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三是支持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三)扩大就业见习补贴扶持对象并提高补贴标准。
明确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月。对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的,给予示范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保障机制。
对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在初次申请公益性岗位时予以优先推荐上岗,在公益性岗位期满清退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由当地财政出资购买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五)对介绍就业的人力资源中介给予补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300-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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